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寻衅滋事改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

戴某隆催收非法债务案——“软暴力”催收入刑的规范适用

一、基本案情

被告人戴某隆,上海Y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,因涉嫌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逮捕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戴某隆犯有上述两罪,并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戴某隆及其辩护人辩称,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戴某隆于2015年3月向王某某借款800万元,约定每日利率0.2%。在王某某已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,戴某隆多次将未归还的利息转为本金,并重新签订借条。至2018年3月,王某某已支付本息共计1400余万元。2018年6月,戴某隆为避免其放贷收益不受法律保护,提议将出借人变更为金某健,并重新签订借款800万元的借条,约定月利率3%。此后,王某某通过其妻账户支付利息20万元。

2019年3月,戴某隆为催收债务,与他人一同前往王某某公司办公场所,强占公司并留宿一周,私自更换门锁、安装地插销,安排保安把门,致使公司员工无法正常工作,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因催收未果,戴某隆于2019年4月授意他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王某某归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60万元。王某某以戴某隆涉嫌套路贷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同年7月,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,后因涉嫌经济犯罪,案件移送公安机关。9月,戴某隆被抓获。

一审法院认为,戴某隆不构成诈骗罪,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戴某隆不服,提出上诉。

二审法院认为,戴某隆的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,鉴于刑法修正案(十一)增设了该罪名,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,改判戴某隆犯催收非法债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

二、主要问题

1. 如何把握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“非法债务”?

2. 如何把握非法催收行为中的“软暴力”?

3. 刑法修正案(十一)施行后,对于行为人之前实施的“软暴力”非法催收行为,如何论处?

三、裁判理由

(一)“软暴力”催收入刑之背景历程

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十一)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,将“软暴力”催收入刑。此前,“软暴力”行为在2000年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提及,但未明确区分“软暴力”与“暴力”。2018年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“软暴力”包括滋扰、纠缠、哄闹等手段,并规定为强索非法债务而采用“软暴力”手段的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2020年,刑法修正案(十一)将“软暴力”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单独入罪,规定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罚金。

(二)“软暴力”催收入刑之规范适用

1. 准确把握非法债务

非法债务包括高利贷、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。本案中,戴某隆的放贷利率远超国家规定的合法利率,且多次将高额利息计入本金,已构成非法债务。

2. 准确把握非法催收行为

“软暴力”催收行为需达到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。本案中,戴某隆强占公司办公场所、毁坏设施,严重影响公司经营,已构成“软暴力”催收。

3. 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

刑法修正案(十一)施行前,类似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。修正案施行后,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,对戴某隆的行为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。

四、结论

本案体现了“软暴力”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入刑过程及其规范适用。通过对非法债务和“软暴力”行为的准确认定,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,法院最终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对戴某隆定罪量刑,既规制了非法催收行为,又避免了处罚过重,具有实践理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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